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18款禁用看奶a入口在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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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385Y/2021-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朱杨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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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7-16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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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印发《朱杨镇森林防火及严禁野外用火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

现将《朱杨镇森林防火及严禁野外用火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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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杨镇森林防火 及严禁野外用火管理考核办法

为扎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杜绝秸秆焚烧等野外用火,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确保全镇不发生森林火警火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镇森林防灭火等一切野外用火管控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考核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责任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村(社区)书记、主任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负责分解落实村(社区)两委干部负责森林防火责任区,村(社区)两委干部对所负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区承担直接责任。

(三)护林员对所负责的区域承担防火责任。

二、主要工作目标

防火期内全镇不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每年违规野外用火不超过 3 起,控制森林火情 2 起以下。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各村(社区)定期不定期的召开森林防火防秸秆焚烧工作会议、专门进行研究部署,成立森林防火防秸秆焚烧工作领导小组。 村(社区)与组(居)民小组 100 ﹪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按要求划定村(社区)干部及护林员防火防秸秆焚烧责任区,确保每个山头、田块、菜地、重点路段落实了具体责任人。

(二)落实聋、哑、痴、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员责任,监护责任落实率 100 ﹪。

(三)各村(社区)对林区内坟墓进行清理,严禁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与坟主签订责任书, 100 ﹪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四)森林防火防秸秆焚烧宣传工作落实到位。 各村(社区)充分利用禁火令、倡议书、标语、横幅、小喇叭、鸣锣、微信等多种形式开展防火防秸秆焚烧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主要路口、重点路段、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和森林火灾易发区张贴禁火令,设立森林防火宣传标语、警示牌等,利用群众会及小广播宣传,以组为单位召开森林防火防秸秆焚烧宣传会,以会议记录图片资料为主,群众知晓率达 100%

(五)防火期内,村(社区)干部要每日巡查和宣传森林防火,对违规野外用火进行查处,野外用火查处率 100 ﹪。

(六)各村(社区)建立应急扑火队伍不少于 30 人,保持通讯畅通,能够随叫随到。

(七)森林火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报告起火地点,火势情况和发展趋势,并及时组织村民扑救(严禁年老体弱和未成年人参与灭火)。 森林火灾扑灭后要留足人员清理火场,看守现场 24 小时以上,防止复燃。相关村(社区)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查清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依法打击火灾肇事者。

(八)防火期内,村(社区)书记、主任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应向镇主要领导请假,并确保有一名村(社区)主要干部在本村辖区内值班。

(九)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负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宣传。

四、考核办法

(一)森林防火考核总分 100 分,实行倒扣分制。

(二)森林防火考核根据各村(社区)实际实行分类考核,板桥社区为一类村(社区),振兴社区、利民社区、桥坪村、福宝村、溶溪村为二类村(社区)。

(三)考核内容

1 .镇森林防火办在防火期内对村(社区)专职护林员和森林防火检查站值守人员进行上岗督查,发现脱岗一次扣 1 分。

2 重大节假日(清明、春节等)及高火险等级期间,村(社区)主要领导措施不到位,未到岗值班,发现一次扣 1 分。

3 .村(社区)与户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缺 1 户扣 0.1 分。

4 .应急扑火队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每少 1 人扣 1 分。

5 .主要路口、重点路段、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和森林火灾易发区未张贴禁火令,未设立森林防火宣传标语、警示牌的,每少一项扣 1 分。

6 .森林防火各项资料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 0.5 分。

7 .重大节假日(清明、春节等)和高火险等级天气,严禁在坟墓旁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每发现一起扣 1 分。

8 .全年村( 社区 )内发生一起森林火情,过火面积在 3 亩以下的扣 2 分, 3 亩以上的扣 5 分。

9 发生一般性的野外违规用火如烧秸秆、烧火土灰、烧田埂、烧生活垃圾及冒烟,村(社区)干部巡查中立即处理的不扣分;镇巡查发现后通知村(社区)处置的每起扣 2 分;由镇直接处理的扣 3 分;被区、市督查发现并通报批评的扣 6 分。

10 .对森林防火工作取得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一次分别加 2 分、 5 分、 8 分,获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的一次分别加 3 分、 5 分。最多加 10 分。

11 .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一票否决。

(三)考核周期

每年的 1 1 日至的 12 31 日。

五、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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