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09449307F/2021-00037 | [ 发文字号 ] | 白沙府发〔2020〕13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白沙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2020-06-29 10:16:50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有关部门:
经白沙镇第 81 次党委会 及白沙镇第四届人大主席团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批准,现将《 白沙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亚精国际二三四区高清
20 20 年 6 月 2 2 日
白沙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 供水 工程管理规范、长期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重庆市村镇 供水条例》 、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工程,是指镇域内以解决人畜饮水为主要目的,国家、 信贷、 群众 投资建设,供水规模在 “千吨万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大于 20 人以上小于 200 人” 的集中 供水工程 、场镇扩网工程、联户(自建)供水工程。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镇村落实”的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供水工程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运行 。
第 四 条 将 运行管理成效 纳入 镇政府村(社区)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
第二章 权属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 五 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宗旨和“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总要求,明晰资产权属,合理选择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供水单位或专业人员运营管理。
1. 集中供水工程:
权属: 主体工程( 制水场 、 蓄水池、 主管网 等 )产权归 上级划转的 村 (社区) 集体所有。
运行管理机制 :企业化运行管理或者村(社区)落实供水单位或专业人员运营管理。
2. 供水扩网工程:
权属: 主体工程( 蓄水池、 主管网 、加压设施等 )产权归 上级划转的 村 (社区) 集体所有。
运行管理机制 :供水企业直接供水到户或者村(社区)落实供水单位或专业人员运营管理。
3. 联户 (自建) 供水工程 :
权属 :国家投资工程产权归上级划转的村(社区)集体所有,自建工程 产权 归出资人所有 。
运行管理机制 :联户工程用户代表运行 管理, 自建工程自行管理 。
第 三 章 人员管理
第 六 条 根据供水区域大小确定管理人员数量, 人员的聘请和辞退必须 通过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产生。
第 七 条 负责人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兼任或推荐威望高、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用户代表担任,其他人员选择责任心强、 懂技术的用户代表担任,也可招聘“守护绿水志愿者”担任。
第 八 条 可适当发放通讯费、交通费、定额补助,坚持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 九 条 职责 。
1.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 管理 人员 必须在接受主管部门专业 培训和取得卫 健 部门颁发 的 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2. 建立定期维修 养护 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机电 设施 设备每年检修 二 次 以上 ,蓄水池 (调节池)每年 清洗 六 次 以上 , 水源及 供水管网每月巡查 二 次 以上 。
3. 积极 履行告知义务 ,自觉接受监督 。按季度公示 收支明细、水费收缴情况。广泛公布 运行管理人员联系方式。非突发性停水 (检修设施设备管网、清洗蓄水池等)需 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水户。
4.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所有财务收支纳入村财镇管范围,执行村财镇管的财经纪律,建立核算明细 。
5. 完善 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水源 巡查、门岗登记、 水质检测 (自检)、设施 设备维修 养护、 生产运行 、药剂投放等记录 , 完善 运行日志和财务报表等 ,档案资料实行 专人 保管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 的 ,视其情节 ,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镇政府 。
1. 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的 ;
2. 玩忽职守, 违规 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 ;
3. 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 的 ;
4. 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的 。
第 十 一 条 推行 计量收费、 累积维修基金 、水价基本平衡的费用机制 ,达到以水养水的目标。
第十 二 条 按照 “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一事一议”等方式商定水价(原则上集中供水工程不高于 3.4 元 / 吨,城镇扩网供水工程 不高于 4.2 元 / 吨 ),采取 “基本水价 + 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鼓励推行阶梯水价的收费方式,水价报镇经济发展局备案。但不得搭车收 取与供水无关的 任何 费 用 。
小型集中 供水工程,水价 在村(社区)的指导下 由 用水户协商 确定。
第十 三 条 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 , 水价为成本水价, 保障 维修基金 及微利 。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 管理人员的 通讯费、交通费、定额 补助 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费,办公费、 差旅费 、 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
2. 取 水 、管网 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 、 动力费 , 日常维修 维护、 净化 水质 所用的材料 及药剂费等;
第十 四 条 实行合同管理 , 供水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或制定用水公约 、村规民约, 约定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 规范供水 行为 。
第 十五 条 贯彻“水是商品”的意识,取水水源安装计量表,供水 实行计量收费 、季 清 季 结 。
1. 实行一户一表制。供水单位负责抄表到户,实行一户一表,供水单位须 管道 分支或者大院落 处加装 考核表 ,负责 计量表前的管网及供水设施的管护,计量表后的管网及供水设施由当 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受益群众管护。 对不按规定安装 合格 计量水表的用户, 供水单位 有权停止供水 ,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计价水量 。
2. 建立 健全供水 台帐,定期 核对 ,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3. 水费收缴实行 季 清 季 结。每 季度 定时抄表缴费, 实行 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经催告仍不 缴 费的, 供水单位 可 按 约定 停止 供水 或按日加收 3 ‰ 的 滞纳金 。
第十 六 条 推行维修基金制度, 按 0.1 元 / 吨 收取维修基金 ,随水费一并 收取, 专户储存 、 专账 核算、 专项使用 ,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
第十 七 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 供水 工程质保期满后,取水 、 制水、电气设备及 供水主 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入户 管网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
第十 八 条 日常维修( 一次性维修养护费用在 5 万元以下 )通过村(社区)集体决策进行,执行 《白沙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水表前端维修不得收取用水户费用。
第 十九 条 一次性维修养护费用在 5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农〔 2019 〕 176 号)文件执行。因灾或其他 不可抗力造成 供水 工程损毁 , 维修 、 重建 工程 资金 需求 量较大的,另行 申请上级安排 专项资金。
未收缴水费和维修基金的 供水工程 ,不得 申请 使用 上级 维修基金。
第 二十 条 加强对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 接受 区生态环境局对规模化供水工程每季度进行水源水检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水源水检测。发现水体异常 应 及时向 镇农业发展局、镇规划建设环保局 报告 ,联系电话: 47338013 。
第 二十一 条 村(社区)、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水质不受破坏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1. 捕捞、放牧、游泳 、 停靠船只 ;
2. 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 , 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
3. 施用久 效 性或剧毒农药,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 二 条 在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1. 在主管道两侧各 1.5 米范围内,从事挖 填 、碾压 、 爆破、打桩、顶进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工程的 行 为;
2. 在 制水场 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30 米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 , 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的行为;
3.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从 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 行为(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 15 日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
4 .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 行为。
第二十 三 条 供水水质检测 。 建立供水单位水质“自检” ,接受 区水利局水质“巡检”、区卫生健康委水质“抽检”的水质三级检测体系 , 确保供水质符合 《 国家饮用水 卫生 标准 》( GB 5749 ) 。
1 .供水单位“自检”,由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日检,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送检或委托检测;
2 . 接受 区水利局“巡检”,出厂水每季度检测不少于 1 次,管网末梢水每年在丰、枯水期各检测 1 次;供水规模 200 - 1000 立方米 / 天的出厂水每半年检测不少于 1 次,供水规模 500 - 1000 立方米 / 天的管网末梢水每年检测不少于 1 次;供水规模 200 立方米 / 天以下的出厂水, 500 立方米 / 天以下的管网末梢水按不低于 20 % 的比例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检测 1 次;
3 . 接受 区卫生健康委“抽检”,规模化供水工程每年监督检测不少于 2 次,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实行随机抽检,并对区水利局巡检不合格的供水工程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二十 四 条 建立和完善供水应急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第二十 五 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 镇 政府报告, 联系电话: 47331592 。
本 办法(试行) 自 公布之日 起执行,由镇 农业发展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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