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3-00011 | [ 发文字号 ] | 津医保发〔2023〕20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老司机天堂网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5 |
发布日期: 2023-05-25 14:50:15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关注临时性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药品,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重庆市老司机天堂网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老司机天堂网区财政局重庆市老司机天堂网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通知
重庆市老司机天堂网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老司机天堂网区财政局 重庆市老司机天堂网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9日
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 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发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临时性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符合条件的药品实行动态维护管理。
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 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酚氨咖敏片等新冠感染治疗药品临时纳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 号)同步停止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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