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33959972Y/2022-00392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2022〕94号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0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7 |
发布日期: 2022-08-17 10:1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 2022 〕 9 号)工作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给予水费气费财政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 CNG 加气站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给予 2022 年 5 — 6 月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气费 5% 的财政补贴。企业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水费气费实际缴纳地进行补贴。
二、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 〔 2022 〕 678 号 )要求,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供水供气企业,要充分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尽快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
(二)各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政策适用对象,认真 甄别筛选补贴对象 名单 (详见附件) , 经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审核同意后,由供水供气企业 按照我区补贴政策,在费用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进行落实,实行“免申即享”,请供水供气企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由于本次财政补贴涉及用户较多, 避免出现“应享未享”的情况,对本次未筛选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自行向所在地供水供气企业申请,由供水供气企业分别报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审核同意后予以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并在 供水供气企 业资金申请上出具意见转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 供水供气企 业按要求提出资金申请 2 个月内,予以审核兑现。
(四)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共同做好水费气费补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妥善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将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水费气费补贴政策惠及用户数、补贴金额,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惠及用户数、优惠金额等)每月 4 日前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饶宽,联系电话: 8122041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
(五)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有效惠及市场主体。
附件: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补贴对象明细表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2022 年 8 月 10 日
附件:
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补贴对象
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补贴对象名称 |
2022 年 5 — 6 月用气(水)量 (方、吨) |
2022 年 5 — 6 月气(水)费 (方、吨) |
补贴金额 (元) |
备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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